2020-03-20 09: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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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在初级会计师考试的科目中,经济法一直是很多考生重点复习的科目,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正式考试中的重点,小霞在这里就带大家梳理一下这部分的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和其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国家之间。
(2)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①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等;
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⑤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涉及“法律”二字的由人大常委会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找制定机关裁决,剩下的找国务院(其中有特例,是国务院提出意见)裁决。
仲裁
(1)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间也无隶属关系(一个仲裁机构就是一个独立个体)。
(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
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裁决
1)仲裁庭组成人数:
由 3或 1名仲裁组成。
2)回避制度:
①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④与当事人及代理人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3)庭审原则及效力
①应开庭;②不公开进行;③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⑤裁决: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1)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非诉案件。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需要回避的情形:基本同仲裁。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应当公开审理(另有规定除外);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3)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 3年。
②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①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②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经发生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判决执行
调解:
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原则调解。但要注意:①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上诉,两审终审。
执行:
拒绝履行时,可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小霞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师重要考点的分享。如果大家在这些方面的学习有问题的话,可以在之后给我们留言和我们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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