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7 0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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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在初级会计师考试的科目中,经济法一直是很多考生重点复习的科目,我们之前也为大家整理了一部分的考点,小霞在这里就继续带大家梳理剩下的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实名制管理
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套取银行信用或洗钱
预留银行签章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单位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
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对账管理
存款人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票据的一般规定
1.票据种类
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本票)、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2.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3.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为无因证券
要是证券
票据为流通证券
功能:
支付功能
汇兑功能
信用功能
结算功能
融资功能
【小霞秘诀】票据功能记忆口诀:接知府会很荣幸(结、支付、汇、融、信)。
【小霞解读】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白纸黑字才算数)。
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分类、取得
权利分类: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时行使追索权
权利取得:出票 +转让 +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取得条件:①对价:必须给付对价,税收、继承、赠与可无偿取得,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②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等取得或持票人重大过失而不符合票据法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行使:持票人请求要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保全: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如:提示承兑、要求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等
(3)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效力: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小霞提示】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可直接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通过法院,通告利害关系人一定期间(≥60天)内向法院申报权利。期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小霞解读】除权使票据与权力分离,持票已成鸡毛令箭,人人可拒绝之。
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4)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对出票人、承兑人(仅 限 商 业 汇 票 涉及)的权利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 2年
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 2年
支票:自出票日起 6个月
追索权
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小霞提示】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5)票据责任提示付款期限:(2020新增)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存款人账户金额足够时足额支付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 1个月 在出票金额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结算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必须无条件足额支付
【小霞提示】①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承担付款责任。②本票持票人未按规定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020新增)
付款人付款:
a.足额付款
b.形式审查: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拒绝付款(抗辩):
a.可以抗辩(对特定持票人抗辩):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b.不可抗辩(抗辩切断制度):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非善意、无对价除外)。
票据责任解除:
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5.票据行为
(1)出票
①基本要求: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②必须记载事项:
支票:表明“××票”的字样--绝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绝对 ,确定的金额--绝对(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绝对,收款人名称--任意(授权补记),出票日期--绝对 ,出票人签章--绝对,出票地点--相对(未载明则为出票人营业、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付款地点--相对(未载明则为付款人营业场所地)
商业汇票:表明“××票”的字样--绝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绝对,确定的金额--绝对(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绝对,收款人名称--任意(授权补记),出票日期--绝对 ,出票人签章--绝对
银行汇票:表明“××票”的字样--绝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绝对,确定的金额--绝对(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绝对,收款人名称--任意(授权补记),出票日期--绝对 ,出票人签章--绝对
银行本票:表明“××票”的字样--绝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绝对,确定的金额--绝对(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任意(授权补记),出票日期--绝对 ,出票人签章--绝对
【小霞提示】支票、商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背书: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①背书格式条款
必须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背书人签章(无签章,背书行为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常见背书类型
部分背书:无效
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无需连续,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即可
期后背书: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3)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承兑程序如下:
提示承兑:
①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提示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起 1个月内提示
受理承兑:
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3日内不做表示视为拒绝
记载承兑事项:
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承兑效力:
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保证
保证人: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小霞提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分支作为担保人无效记载事项:①表明“保证”字样②保证人签章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保证责任: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②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③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
【小霞提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票据未记载日期法律后果对照表:
出票:票据无效
背书:视为票据到期前背书
保证: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承兑: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日内的最后 1日为承兑日期
6.票据追索
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到期前追索: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责令终止业务等
被追索人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的内容
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本金: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利息:到期日/提示付款日→清偿日,按人行利率计算。
相关费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本金: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利息:清偿日→再追索清偿日,按人行利率计算。
相关费用: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的行使
取得证明: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 3日内。
未通知责任:未通知,仍可追索,应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金≤汇票金额。
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概念:
银行签发,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范围: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
基本规定:
①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提取现金(标明现金字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②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则票据无效
③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1.分类: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2.出票人的确定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贴现
概念:
持票人→银行:票据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
转让行为(实质:背书给银行)
贴现条件:
①未到期;②未记载“不得转让”;③在银行开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④与出票人或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计算:
贴现金额 =票面金额 -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 =票面金额 ×日利率 ×汇票到期前 1日至贴现日天数
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款(贴现使得银行成了持票人)
收不到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直接从账户划款)。
4.商业汇票到期的处理
(1)到期后偿付顺序:承兑人→增信行→贴现人,即:先承兑人付款,承兑人未付或没有承兑人的增信行付款,以此类推。
(2)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承兑人应该在提示付款当日应答或委托开户行应答(当日未应答,视为拒绝付款);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理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委托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
【小霞提示】承兑人同意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开户行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代承兑人做出拒绝付款应答并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小霞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师重要考点的分享。如果大家在这些方面的学习有问题的话,可以在之后给我们留言和我们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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