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5 08: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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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在初级会计师考试的科目中,经济法一直是很多考生重点复习的科目,我们之前也为大家整理了一部分的考点,小霞在这里就继续带大家梳理剩下的知识点。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小霞提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分类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成立;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
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小霞提示】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三)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
(1)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包括未设立机构、场所: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率
居民纳税人: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25%)
非居民纳税人:
(1)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
(2)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20%实际 10%)
所得来源地确认
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个人机构、场所所在地、住所地
1.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应纳税额所得额 =税前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其他收入等 9项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3项
扣除项目:
(1)基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
(2)特殊:公益捐赠、招待费、广告费、三项经费等 17项
不得扣除项目:税收滞纳金等、罚款、罚金等 9项
亏损弥补:最长不超过 5/10年
以上就是小霞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师重要考点的分享。如果大家在这些方面的学习有问题的话,可以在之后给我们留言和我们进行交流。
欢迎大家之后继续关注我们!
